企业名称:安阳市天宁商标事务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寇经理
电话:0372-5957388
手机:13837221113
邮箱:375121353@qq.com
传真:0372-5957388
网站:www.aytnsb.com
地址:安阳市中华路碧桂园天汇10号写字楼2楼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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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商标申请和注册数量不断增加,一些核准注册后不使用的“闲置商标”成为后续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许多商标申请人选择了“先撤后注”,连续三年不申请撤销。但结果,有人滥用“撤三”程序恶意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保留商标真实使用的证据,并在撤销审查案件中提交使用证据就显得尤为重要。
天宁安阳商标注册认为,商标的基本功能是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商标的基本功能需要通过实际的商业使用来发挥。只有通过实际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才能识别和识别商标和商品的来源。那些不实际使用或长期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或囤积大量商标的人,不仅会占用有限的商标资源,浪费司法行政资源,而且还会阻碍需要申请商标注册的市场主体。因此,《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以督促商标权利人使用商标,避免商标资源闲置。
针对如何为商标撤销提供证据,安阳商标变更建议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提供在指定的3年期间使用的证据。非3年期间的使用证据也可提供以供参考。商标权人提供的使用证据应当在规定期限3年以内,有效使用证据一般反映具体使用时间、使用主体和商标标识。
第二,使用的证据应当真实、公开、合法。商标使用证据应用于商业流通领域,而不是内部使用或象征性使用,这就要求使用证据客观真实。内部使用的证据,如信笺、文具、应用现场标志、标牌服装等,一般会被视为非公共使用行为,只能作为辅助参考证据使用。象征性使用的证据,如报纸上的使用声明、简单的转让协议、许可协议或其他与商标有关的信息,一般不视为商标的使用,需要根据案件证据进行综合认定。
第三,利用证据提供尽可能完整,形成证明的概率优势。商标权利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应当相互查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提供证据,以反映使用该商标使用各种元素,如销售合同以及对应的销售发票上尽量体现商标标识,荣誉证书尽量体现商标权利人、商标标识以及日期等,否则在缺乏有效基本信息的情况下,很难证明标有注册商标的商品是否在流通领域发生了实际的商业交易。